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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八种分类

行政行为八种分类

行政行为的八种分类如下:

1.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如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

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

2. 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依严格法律规范实施的行政行为,如税务机关征税。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依法自由裁量实施的行政行为。

3. 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

依职权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直接依法定职权实施的行政行为,如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

应请求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在相对人提出申请后依法实施的行为,如颁发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

4. 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

附款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实施的附有一定条件限制的行政行为。

无附款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不附条件的行政行为。

5. 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指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某种方式或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不要式行政行为:指法律没有明确行政行为的具体形式,行政机关根据实际需要作出各种形式的行政行为。

6. 授益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

授益行政行为:指设定或确认权益,或者减免义务的行为,如行政给付。

不利行政行为:指设定或确认义务,或者限制、剥夺或拒绝确认权益的行为,如行政处罚。

7. 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

单方行政行为:指行政行为成立时,只有一方当事人(行政机关)作出意思表示,如行政处罚。

双方行政行为:指行政行为成立时,涉及两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如行政合同。

8. 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

作为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以积极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为,如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为。

不作为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为。

这些分类有助于理解行政行为的性质、目的和法律效果,对于行政法的学习和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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