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管辖规定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劳动争议案件通常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则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通常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果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则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定确保了劳动争议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和有效的处理,同时也考虑到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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